临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栏目:关注 发布日期:2009-09-13 阅读量:0
TAG:农业政策性理赔保费补贴工作农户试点农民投保
(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文件精神,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带来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特拟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支农方式,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采取政府组织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的形式,初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灾害救助机制,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增强农业防灾能力,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主动防御自然风险。
二是市场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财政以较少的保费补贴,运用市场化手段,提供专业保险服务,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形成了防灾救灾的新机制。
三是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相结合,财政、农业、宣传、水利密切配合,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保费收取,查勘定损,理赔兑付及纠纷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及试点险种。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办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及险种范围。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灾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1、重大灾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养殖生猪生长周期协商确定。
(四)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险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
(五)保险费率。能繁母猪6%。
(六)参保对象。凡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农户、龙头企业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保。
(七)保费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对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区)财政各补贴4.5%,投保人承担20%。
(八)保险模式和资金管理。
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的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担。保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财政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监督检查。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通过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缴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未开设专户的,按照省财政厅财库[2006]478号文件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手段,分散农业保险风险。再保险费用可从保费收入或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九)保险经办机构。市政府于近期根据省政府[2008]42号文件及《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协议》的要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签订了《阜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协议》,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及下属各机构为阜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
(十)执行保险条款。能繁母猪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保险条款(2008版)》。
(十一)承保方式。采取乡镇或行政村整体动员,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尽量集中联片承保方式,方便收费和理赔,或设台现场办理,大户引导、示范,吸引广大农户现场投保。
(十二)收费方式。自愿参加保险。对农民承保的保费部分,由农民主动交费,不得采用代扣代交方式,强制农民保险。
(十三)承办保险公司机构设置。一是各级保险经办单位要设立专门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二是根据地域特点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需求,经办保险公司按片或按乡(镇)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中心(或营销服务部)”,并在每个行政村尽可能做到有一名“保险代理人”,并加强与农业企业、农产品协会、基层农技站、畜牧站等涉农部门合作,帮助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四)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理赔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时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及时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宣传手册,尽可能发放到每位农户,通俗易懂地宣传农险开办形式、办理程序、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知识。三是主动深入农村和农户上门,定期举办产品现场推介会,使农户充分了解保险信息,激发农户的参保意愿。四是积极与基层农技站、兽医站等农村专业技术组织开展协作,及时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十五)灾损理赔。一是经办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速度,授权基层分支机构一定理赔权限,完善客户回访制度,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二是灾后理赔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出现大灾情况,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组织,及时聘请畜牧业技术人员组成理赔定损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可与各乡镇政府共同查勘定损,必要时市、县两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查勘,鉴定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理赔工作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坚决杜绝惜赔、少赔和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要规范理赔程序及手续,保证理赔资料完整,包括出险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估损清单、现场查勘照片(至少5张)、保险单正本复印件、鉴定报告等。
(十六)赔款发放。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或通过直补卡支付等方式。农户可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也可按规定进行现场赔付。
四、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做好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3、深入宣传,做好承保工作。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保险产品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扶持政策、保险方式、运作流程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自愿投保积极性。
4、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以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集中时间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以乡、镇为单位向人保财险县支公司通报并向县财政部门报备。
五、工作纪律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环节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把维护好农民利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制收取保费,不得强制抵扣农民粮食直补、农资增支补贴等各种惠农补贴资金,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垫交,村干部也不得集中贷款缴纳农民保费。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严肃处理。保险公司要把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战略性投入,以培育农村保险市场为切入点,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险种,真正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